欧盟于2023年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EU) 2023/956),该条例作为欧盟绿色新政、Fit for 55气候计划的核心工具,目的是对进口高碳产品按其生产隐含碳排放补足碳成本差额,让进口商品与欧盟本土产品承担同等碳价,防止碳泄漏。目前,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进入正式实施期,对涉欧出口钢铁、铝等产品的企业而言,相关要求正逐步转化为与市场准入、成本传导、数据管理和供应链竞争力密切相关的现实要求。钢铁、铝等行业及其上下游企业,需要更加系统地把握CBAM的覆盖范围、实施节奏和合规要求。
一、CBAM覆盖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覆盖行业
CBAM目前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个行业。
(二)隐含排放核算
隐含排放核算需按照(EU) 2025/2547规定的方法,结合设施内生产过程、系统边界、功能单位和相关前体确定产品隐含碳排放。就核算边界而言:
▸ 钢铁、铝、氢等列入(EU) 2023/956 Annex II的产品目前主要纳入直接排放;其中,原铝等相关生产过程还需考虑PFC排放。
▸ 水泥、化肥和烧结矿等未列入(EU) 2023/956 Annex II的产品,还需按规则考虑电力消费产生的间接排放。
▸ 对于复杂产品,还需将前体隐含碳排放一并纳入核算。
(三)独立核查
(EU) 2025/2546明确了核查原则,要求核查机构以基于风险的方法实施核查,并以合理保证为目标确认运营方排放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EU) 2025/2551进一步规定了CBAM核查机构认可、核查机构能力和核查活动要求。
(四)证书价格与履约安排
CBAM履约义务与欧盟碳市场免费配额退出安排直接挂钩,(EU) 2025/2620为此明确了单位产品免费配额(SEFA)的计算规则。(EU) 2025/2548明确CBAM证书价格的计算和公布规则,即2026年CBAM证书价格按EU ETS配额价格季度平均值计算,2027年起按EU ETS配额价格周平均值计算。CBAM商品在原产国已有效支付碳价的具体抵扣规则仍有待欧盟进一步出台。
二、CBAM的重要时间阶段
从实施安排看,CBAM分为过渡期和正式实施期两个阶段推进:
▎政策动态
欧盟委员会已于2025年12月发布COM(2025)989 final提案,拟将CBAM范围扩展至部分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相关扩围条款拟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扩围产品涉及汽车零部件、制冷设备、金属家具、预制建筑物等多类产品,目前该提案已进入普通立法程序,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后续审议进展及最终法规文本。
三、CBAM对中国企业的主要影响
当前,CBAM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钢铁和铝等行业,同时也正在向其上下游环节传导。对企业而言,这一影响不仅体现为潜在成本压力,也体现在客户对碳数据质量、供应链透明度和合规稳定性的要求不断提高。
(一)成本传导压力
CBAM证书原则上由欧盟授权CBAM申报人承担购买和清缴义务,但相关成本可能通过价格谈判、采购替代和供应链重组,逐步向上游生产企业传导。企业即使并非直接履约主体,也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可接受的碳排放数据、无法支撑欧盟进口商采用实际值填报,或排放表现偏高,而在欧盟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二)数据管理与供应链协同能力
CBAM影响的不只是排放高低,还包括数据管理和供应链协同能力。对于复杂产品,企业不仅要说明产品生产过程本身的相关排放,还要说明前体来源、前体排放、前体报告期及相关证据。谁能够更稳定地提供完整、准确、可追溯、可核查的数据,谁就更有可能在后续竞争中占据主动。
四、默认值与实际值:CBAM产品隐含排放核算的两种路径
根据CBAM规则,企业可通过默认值或实际值两种路径确定产品隐含碳排放。
(一)默认值路径
采用默认值路径,操作相对简化,但仍需准确识别适用产品范围、对应CN编码、生产国及适用默认值等。正式实施期下,相关默认值主要依据(EU) 2025/2621确定。需要注意的是:
■ 欧盟公布的部分默认值本身已高于中国相关企业的实际水平;
■ 在基准默认值基础上还设置了额外加成(mark-up)。
因此,企业如直接采用默认值,往往会导致隐含碳排放被高估,进而抬高后续CBAM履约成本,对低碳优势企业尤为不利。
(二)实际值路径
采用实际值路径,则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产品隐含碳排放水平。对实际排放水平优于默认值的企业而言,实际值路径通常更有利于客观体现自身低碳水平,但前提是企业具备较完整的监测、核算、记录、归集、报告和证据支撑能力:
■ 须依据(EU) 2025/2547,制定监测计划并形成运营方排放报告;
■ 依据(EU) 2025/2546和(EU) 2025/2551,相关实际值数据还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核查机构进行独立核查。
五、采用实际值申报,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如企业拟支持欧盟进口商采用实际值申报,应建立能够支撑监测、报告和核查的数据体系与管理体系。企业需要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
① 制定符合要求的监测计划,明确设施边界、生产过程、排放源、监测方法、数据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② 按监测计划持续实施监测和记录,做好原始活动数据、参数数据、计量信息和前体信息管理。
③ 提高数据质量控制和可追溯水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使用购入前体的复杂产品,应提前与供应商明确所需提供的前体数据的内容,必要时在采购合同中予以约定。
④ 形成符合要求的排放报告,为欧盟进口商后续申报提供支撑。
⑤ 做好数据保密工作。根据(EU) 2025/2547,运营方排放报告如涉及商业机密,可根据规则准备并披露摘要版;对于商业敏感信息,应通过摘要版进行分层披露。企业应事先梳理报告中的商业敏感内容,并与欧盟进口商明确以摘要版本交付。
⑥ 接受独立核查,使数据进一步达到可核查、可用于申报的要求。
六、开展预核查,有助于企业夯实数据和管理基础
对于拟采用实际值路径的企业,预核查是一项前置性质量提升工作。预核查不属于法规项下的正式核查,亦不替代经认可核查机构出具的正式核查报告,而是依据现行CBAM法规及正式核查思路,对企业以下方面开展系统性检查和评估:
▸ 监测计划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 监测实施情况
▸ 数据质量控制水平
▸ 证据链完整性
▸ 排放报告基础
通过预核查,企业可以更早识别差距和薄弱环节,避免在正式核查或欧盟进口商申报节点集中暴露问题,满足合规要求。
★ 结语
总体来看,CBAM正式实施期下,企业面临的是一套与核算、报告、核查、履约和供应链协同相衔接的合规要求。对钢铁、铝及相关上下游企业而言,不仅自身要建立符合CBAM要求的数据和管理基础,也需要尽早与上游建立数据沟通和协同机制,明确CBAM相关合规要求。越早打通供应链数据链条、争取采用实际值路径,越有利于降低潜在履约成本,并在欧盟市场和相关供应链中保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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